名詞解釋對照表
| 一般指定交易商 |
General Designated Dealer |
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中具配合中央銀行調節金融能力者,截至95年6月底止,計有14家一般指定交易商,包括13家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1] |
| 十足準備 |
One Hundred Percent Reserve |
發行鈔券應提撥與發行額相當(100%)之金銀、外匯、合格票據及有價證券充作發行準備。[2] |
| 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 |
Primary Dealer in Central Government Bond Markets |
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中具活絡公債交易及促進公債市場健全發展能力者,截至95年6月底止,計有13家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包括3家銀行、3家票券公司及7家證券公司。[1] |
| 中央公債交易商 |
Central Government Bond Dealer |
凡受中央銀行委託,可直接參與中央公債標售及配售之機構為中央公債交易商。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公債交易商,以交易商之名義投標。銀行、中華郵政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業,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受託為中央公債交易商。截至95年5月底止,中央公債交易商計74家。[4] |
| 中央政府公債 |
Central Government Bond |
中央政府公債(簡稱中央公債),係中央政府所發行一年以上之可轉讓債務憑證。目前中央公債之發行年期多為2年、5年、10年及20年,且採附息方式發行,自發行之日起,每年付息一次,期滿按票面金額還本。[4] |
| 中央登錄債券 |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Securities |
中央公債自86年9月起,國庫券自90年10月起,均以登記形式發行,不再印製債票,稱為中央登錄公債、登錄國庫券,亦即無實體公債(book-entry bonds)、無實體國庫券(book-entry Treasury bills)。[4] |
| 中央登錄債券系統 |
Central Government 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 CGSS |
中央登錄債券系統,係以中央銀行為跨行連線中心,透過央行與清算銀行電腦主機連線的運作,以電腦登錄方式,辦理中央登錄債券之發售、移轉及還本付息等作業之即時轉帳系統。[4] |
| 五大銀行新承做放款平均利率 |
Interest Rate on New Loans of Five Leading Banks |
五大銀行新承做放款平均利率係央行自民國83年7月起,根據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及彰化銀行等五家銀行每月新承做的各類放款(包括購屋貸款、資本支出貸款、週轉金貸款及消費性貸款等四類)利率,以各類新承做放款金額占總新承做放款金額比重作為權數,加權平均計算而得的放款利率。[6] |
| 公司債 |
Corporate Bond |
公司債係公司為募集資金所發行之債券,發行人(債務人)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予投資人。[6] |
| 公共外債 |
External Public Debt |
公共部門對非居民的債務。[3] |
| 公開市場操作 |
Open Market Operations |
公開市場操作是指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中買賣合格債票券,來影響短期利率及銀行體系準備金。公開市場操作是中央銀行最常使用的貨幣政策工具。[6] |
| 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 |
Designated Dealer for Open Market Operations |
為提高公開市場操作效率,並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中央銀行實施公開市場操作買賣債票券之對象,以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規定對象為限,指定交易商分為一般指定交易商及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兩種。[1] |
| 公債重組 |
Reconstitution |
公債重組指將分割公債重新組合為附息公債。凡具備中央公債交易商或證券自營商資格者,均得申請分割公債之重組。申請人申請公債重組時,須湊齊「分割本金公債」及所對應剩餘年限中各年之「分割利息公債」,向其往來之證券商辦理。[4] |
| 分割公債 |
Separate Trading of Registered Interest and Principal of Securities, STRIPS |
分割公債,係指可分割公債之本金及各期利息經分割後所產生可各自獨立交易之零息公債,分為「分割利息公債」及「分割本金公債」。同一到期日之「分割利息公債」視為同一公債,可互相替代,公債代碼均相同。分割公債之登錄轉帳由集保公司辦理,投資人購買分割公債,可透過證券經紀商下單,並與股票交易共用集保存摺。分割公債之最小登記單位與一般中央登錄公債相同,亦為10萬元。[4] |
|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 |
1974年由10個主要工業國家的中央銀行所共同組成,並依附於國際清算銀行(BIS)之下,為國際上最重要的銀行監理組織。轄下有25個技術工作小組。委員會對會員國並無正式的監理權限,其主要任務為研擬並建議金融監理準則,鼓勵各國採行相容的監理標準,其中重要者包括近期公布的新版巴賽爾資本協定(New Basel Capital Accord,或稱Basel Ⅱ)。[6] |
| 支付系統 |
Payment System |
民眾購買商品及服務,或移轉資金予另一個人時,民眾須使用支付工具,支付工具包括現金、支票、轉帳卡、信用卡及電子貨幣。除了現金之外,支付工具涉及對金融機構的債權。通常,又會涉及一家以上的金融機構。因此金融機構間需要建立一種方法為自身或客戶移轉資金,故支付系統是一套用以處理與貨幣價值移轉有關的機制,也就是以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做為計帳單位,提供經濟個體移轉資金的功能,其運作包括支付工具的交付或支付指令的傳達,以及透過銀行帳戶轉帳,以解除收款人與付款人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定義,支付系統係指系統參加者間用以撥轉資金的一套工具、作業程序及規約。[1] |
| 支付系統之作業風險 |
Operational Risk in Payment System |
技術故障或作業錯誤,致產生或加劇支付系統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的風險。[1] |
| 支付系統之系統性風險 |
Systemic Risk in Payment System |
一參加者無力履行其債務或系統本身發生失序,可能導致系統中的其他參加者或金融體系中其他金融機構也無力履行其到期債務的風險。此類連鎖效應會導致流動性問題或信用問題蔓延,最終可能威脅到支付系統或金融市場的穩定。[1] |
| 支付系統之法規風險 |
Legal Risk in Payment System |
法規架構不完備或法規不明確,致產生或加劇支付系統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的風險。[1] |
| 支付系統之信用風險 |
Credit Risk in Payment System |
系統中任何一方在債務到期時或在將來無力完全履行其在系統中財務責任的風險。[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