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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支付系統 同資系統、票據交換及跨行通匯系統交易量 未來發展

一、主要有下列支付系統:
 
(一)

中央銀行同資系統

1、

創立宗旨:為改善金融同業資金調撥效率,及圓熟地掌控同業資金動態,中央銀行乃著手籌建本系統,並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起上線運作。

2、

系統特性:

(1) 大額支付網路系統-各金融機構與本行主機連線,在本行準備金帳戶辦理轉帳。
(2) 主要處理金融業間下列交易:
     .轉撥資金,調整準備部位
     .同業拆款資金交割
     .外匯買賣新台幣交割
     .債票交易款項交割
(3) 原兼採即時與指定時點二種轉帳模式,由於指定時點交易潛藏清算風險,為控管此類風險,並符合國際清算銀行對大額支付系統的要求標準,自91年9月16日起,全面改採即時總額清算(RTGS)機制。
  .RTGS機制
所有轉帳交易採逐筆總額清算,交易指令一經執行完成,即行生效,不得撤銷。無足額扣付之交易指令,則列入排序等候,俟帳戶餘額足敷抵扣時,再予執行;日終結束營業時,若處於等候之交易指令尚未執行,即予退回。
  .央行提供日間流動性
為利RTGS之順暢運作,金融機構得以中央政府公債、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定期存單等合格擔保品設質,由中央銀行提供日間透支,以支應金融機構清算用途的流動性需求。日間透支按分鐘計收透支息,以避免浮濫使用。逾當日規定時點未清償日間透支者,並計收懲罰息。
  .規定限時完成支付比率標準
為引導金融機構妥善控管每日支付流量,避免支付作業之延宕,影響全體金融機構資金調度,規定下午二時三十分(含)前,銀行須完成當日支付總金額之50%,票券金融公司須完成當日支付總金額之30%,下午四時三十分(含)前,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均須完成當日支付總金額之80%。
3、 法規依據:
(1) 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2) 中央銀行辦理日間透支作業規範
(二)

票據交換結算系統

1. 創立背景:
(1) 台灣地區票據交換所係成立於民國四十年前後,分別辦理各地區之票據交換結算。五十年七月中央銀行在台復業,始將票據交換業務納入管理。
(2) 九十年十一月,台灣地區原有十六家票據交換所改制設立「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下設台灣票據交換所,繼續辦理原有業務。
(3) 目前,台灣西部地區票據交換業務均已實施MICR票據交換電腦作業,處理全台灣地區之交換票據量高達百分之九十七。至東部(宜蘭、花蓮、台東)及澎湖地區仍採人工作業方式辦理。
2、 系統特性:
(1) 處理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支付憑證跨行收付結算。
(2) 採多邊淨額清算─各參加單位提出提回票據相抵後結計應收應付淨額,透過其在中央銀行開立之準備金帳戶或台灣銀行同業存款帳戶完成清算。
3、 法規依據:
(1) 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2) 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本辦法係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
(3) 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參加規約
(4) 票據交換作業處理程序
(三) 金資跨行支付結算系統
1、 創立背景:
(1) 為推動金融業務自動化,民國七十六年奉行政院核定,由財政部以非循環基金組織型態設立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辦理有關業務。
(2)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於民國八十三年奉行政院核定變更組織型態,於民國八十七年底完成改制為民營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 系統特性:
(1) 全國性跨行通匯系統,主要辦理跨行匯款、ATM提款、轉帳,及信用卡消費等支付結算業務,並由中央銀行提供清算服務。
(2) 多功能加值型網路系統。
3、 法規依據:
(1) 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2) 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參加規約及相關附約─規範系統參加單位之權利義務。
(3) 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原則─規範系統作業規定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