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應核實認定其借款用途,如借款用途係屬購置住宅(含基地)者,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2. 爲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該借款人切結聲明其願按申貸用途使用借款,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並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