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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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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應切結購買土地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為督促借款人落實切結事項,金融機構應採行之相關配套措施?

發布日期:

1.上開「一定期間」應由金融機構依其授信內規及建案規模等情形,個案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除有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外,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本次修正)
2.上述「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情形,例如:受疫情等大環境因素影響而發生缺工缺料等情形,致影響動工時程,或因建案特性不同(如建案規模、建築法規規範要件差異等因素),致影響公務機關審照時程較長者。(本次新增)
3.金融機構應於貸款契約明定,未於一定期間動工興建者,除經金融機構查證有具體明確事證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者外,應逐步按合理比例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等約定。
4.金融機構並應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包括定期實地勘察、拍照追蹤建檔等,追蹤案件是否按計畫動工,俾憑後續執行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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