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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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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之購地貸款案件,如該購買土地尚未辦理動工興建,金融機構辦理舊貸案屆期續貸或屆期轉貸是否須按本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

是。
1.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之貸款成數:
(1)應適用本規定,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者,其展延之貸款成數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惟如購買土地於調整期內辦理動工興建,則得按原貸餘額續貸。
(2)成數差額調整期屆期時,購買土地仍未動工興建者,如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借款人確實係因「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致影響動工興建時程,可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至於貸款成數差額之償還方式,由借款人逕與承貸金融機構協商辦理。
2.原貸餘額未超過本規定之貸款成數:金融機構得於本規定之貸款成數與原貸成數之差額辦理增貸,惟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不得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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