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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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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客戶應親自書寫「本人已充分瞭解本商品並同意承擔其風險」(自108.1.18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傳真:(02)2357-1265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800418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局函請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客戶應親自書寫「本人已充分瞭解本商品並同意承擔其風險」及簽署乙案,其相關細節,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98年8月14日台央外柒字第0980040984號函諒達。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旨揭事項之相關執行細節,規範如下:
(一)旨揭規範不包括
1、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換匯換利及外幣利率交換等四類衍生性外匯商品。
2、國內外銀行間(包括DBU、OBU及海外銀行)之衍生性外匯商品交易。
(二)應由客戶於承作同樣架構商品之首次,於商品契約書或交易確認書親自書寫並簽署。其屬代表法人或團體者,得於書寫「本人」後加註代表之法人或團體名稱。另外國客戶得以相同文義之外文書寫並簽署,以確認其瞭解。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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