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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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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外國公司在臺設立登記分公司新臺幣授信業務,得徵提其海外總公司於該授信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外匯定期存單為擔保品。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243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林雨蓉
電話:(02)2357-1221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yrlin@mail.cbc.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1200232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指定銀行辦理外國公司在臺設立登記分公司新臺幣授信業務,得徵提其海外總公司於該授信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外匯定期存單為擔保品。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星展(台灣)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星銀台(112)字第112149號函辦理。
二、旨揭授信客戶若發生違約,致國內金融機構須處分授信戶提供之擔保品,所涉及新臺幣結匯申報,應由國內金融機構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結匯。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部、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復貴行112年7月5日星銀台(112)字第112149號函)、本行業務局、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國際金融業務科、外匯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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