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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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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25號(訂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暨廢止「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7年6月26 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7) 新聞發布第125號

訂定「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暨
廢止「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

為配合開放大陸觀光客來臺及擴大實施「小三通」政策,使人民幣在臺灣地區得以合法兌換,本行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據立法院修正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訂定本辦法,並自6月29日起生效。

一、本辦法之重點如下:
(一)開放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與新臺幣現鈔之雙向買賣。惟鑒於人民幣在國際市場上係不可自由兌換之管制貨幣,在大陸貨幣當局未能允諾穩定提供人民幣前,國內金融機構短期間僅能依其所持有之人民幣酌量賣出,且無法保證充分供應。本行仍將配合主管機關就兩岸貨幣清算相關事宜進行協商,期能取 得較充裕之人民幣。
(二)開放人民幣買賣係提供人民幣在國內交易之合法管道;未能購足人民幣之民眾,仍得利用結購美元、使用信用卡或攜帶6萬元以下新臺幣赴大陸依其規定兌換,不會造成赴大陸旅客之不便。
(三)經本行會同金管會許可之金融機構,可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經許可之外幣收兌處,僅得辦理人民幣現鈔買入業務。
(四)金融機構買賣人民幣現鈔並無交易對象及地點之限制,惟目前每人每次不得逾人民幣2萬元。
(五)人民幣持有人未透過經許可之金融機構、外幣收兌處買賣人民幣之非法交易,及金融機構與外幣收兌處違規營業者,將依規定分別課以沒入及罰鍰之處分。

二、本辦法之施行適用於臺、澎、金、馬地區,本行原訂之「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同時予以廢止。

三、大陸觀光客有可能攜入舊版新臺幣,本行已印製相關說帖,函請交通部觀光局、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配合宣導,並告知可個別或委由旅行社將舊版新臺幣向臺灣銀行兌換新版新臺幣。
Q & A

問題一:開放双向買賣之原因。
答:政府已擴大實施金馬「小三通」,取消適用資格之限制;而目前金馬民眾已可買賣人民幣,臺灣本島(含澎湖)亦宜開辦人民幣買賣業務,俾利一體適用。
問題二:每人每次不得逾人民幣兩萬元之原因。
答:一、94年10月金馬開辦人民幣收兌業務,迄今每人每次平均金額為7,500人民幣,目前規定2萬人民    幣限額遠高於該平均金額。
二、大陸及臺灣地區對旅客攜帶人民幣出入境之限額均為2萬元。
三、香港收兌人民幣亦以每人每次2萬元為限。
四、福建地區銀行出售新臺幣亦每人每次約新臺幣6萬元(與我旅客出入境攜帶新臺幣限額之規定一致)。
五、以2萬人民幣為限額,係彼此形式上相互尊重,將來必要時也可調整,並非固定不變。
問題三:因應人民幣買賣業務之準備工作。
答:一、本行自93年9月起已陸續舉辦50場人民幣偽鈔辨識講習會,計4,840人參加。
二、主要承辦銀行包括臺銀等11家,已配置驗鈔機1,358台。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2357-1217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235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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