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1)公司法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住宅 (含基地)所有權,且過戶時間在109年12月8日(含)後一段期間,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2)公司法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高價住宅(含基地)所有權,且過戶時間在101年6月22日〜109年12月7日,於過戶後一段期間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3) )公司法人以已清償購置住宅貸款之擔保品再次申貸?
是。除借款人切結貸款資金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外,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