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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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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另以其他房屋(含基地)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者,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發布日期:

1. 金融機構應核實認定其借款用途,如借款用途係屬購置住宅(含基地)者,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2. 爲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該借款人切結聲明其願按申貸用途使用借款,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並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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