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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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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於本規定實施後,辦理該「房貸」轉貸或增貸,金融機構得否改以「周轉金」名目(聯徵中心查詢資金用途代號為「4」)承作?

發布日期:

否。金融機構不得將聯徵中心原資金用途代號為「1」者改列為用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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