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沿革
民國24年5月,「中央銀行條例」修訂為「中央銀行法」,明定國內外公債經理業務由本行經理,在本行未設分行地方,並得由本行委託其他銀行辦理。
民國31年起,中央政府發行國內、外公債,均由本行國庫局統一經理,再轉委其他銀行辦理經售及還本付息業務。
民國38年12月,大陸局勢逆轉,本行隨政府遷台,組織編制大幅緊縮,除保留經理國庫、公債還本付息及新台幣發行,並委託台灣銀行辦理外,其餘業務均予停止。
民國50年7月1日,本行依據「中央銀行復業方案」在台北復業,恢復設立國庫局,在經理中央公債方面,因公債之發行採配售制度,除以本行為經理行外,另委託金融機構總行為承轉行,其所屬分支機構為經辦行,以辦理公債之經售及還本付息業務。
民國62年10月,開始發行國庫券,由本行擔任經理銀行,以標售方式發行。
民國80年11月,中央公債改採標售制度,並限中央公債交易商直接參加投標,原委託之公債承轉行均改委為中央公債交易商。
民國84年10月,首次標售零息公債,以促進公債商品之多樣化。
民國86年4月,本行開發完成與各公債經辦機構連線之電腦作業系統,將公債還本付息、掛失止付及付訖債票核銷等作業改採電腦連線即時處理。
民國86年9月,本行推動之無實體公債制度規劃完竣,配合財政部首次發行無實體之中央登錄公債,並委託7家金融機構為清算銀行,其所轄分支機構為經辦行,以辦理中央登錄公債之登記轉帳事項。此為國內首次以無實體發行之證券,中央公債之發行、次級市場之清算交割及還本付息,從此均改以無實體方式登錄轉帳辦理。
民國88年1月,本行增委8家清算銀行,開始受理中央實體公債轉換為登錄公債。
民國90年3月,本行標售中央公債及國庫券,改採網路電子連線投標方式。
民國90年6月,將保險業納入得申請受託為中央公債交易商,直接參與中央公債投標。
民國90年10月,無實體國庫券制度規劃完竣,配合財政部開始發行無實體之登錄國庫券,達成中央政府債券全面無實體化,並將國庫券標售方式由複數價格標改為單一價格標。
民國91年12月,增加無實體債券可作為法院擔保提存之標的,以簡化法院及提存人之作業手續,並消弭銀行收存債券之風險。
民國92年4月,建立中央公債增額發行機制,以延長指標債券交易存續期間,並有效建構債券市場殖利率曲線。
民國93年4月,本行標售中央公債及國庫券投標憑證改採IC卡作業,以建構更安全之網路環境,確保交易安全。
民國93年7月,中央公債標售方式由複數利率標改為單一利率標。
民國94年7月,提供民眾民國38年後發行之逾期債票兌領服務。
民國94年7月,首次標售5年期可分割公債;開辦以無實體債券辦理信託作業,以增進民眾權益,並促進信託業務之推展。
民國94年11月,實施分割公債制度,以促進債券商品多樣化。
更新日期: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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