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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國庫業務體系

(一)

代庫組織沿革

民國17年10月,國民政府制定公佈「中央銀行條例」,授予中央銀行經理國庫特權;11月1日,中央銀行於上海正式成立,並成立國庫總庫,由業務局國庫科綜理其事。代庫制度採取「委託代理制」。

民國23年1月1日,本行業務局國庫科擴充成立國庫局,代庫制度改為「銀行存款制」。

民國24年5月,「中央銀行條例」修訂為「中央銀行法」,明定國庫及國營事業金錢收付及國內外公債經理業務由本行經理,在本行未設分行地方,並得由本行委託其他銀行辦理。本行乃積極佈建公庫網,除由各省省政府所在地分行代理國庫分庫外,並在其餘各地分行設立支庫,在本行無分支機構地方,則分別委託中國、交通、農民、各省銀行及郵政機關代理支庫、收支處或稅款經收處。

民國27年6月及28年6月,國民政府先後制定公佈「公庫法」及其施行細則,除明定本行為唯一代理國庫之銀行外,並將經理國庫業務範圍,由現金收付擴大至各級政府機關之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等業務。

民國37年1月,本行將全國各分庫一律改為支庫,並將全國劃分為19區,設立區分庫,除江蘇區分庫由國庫局兼辦外,其餘各區分別指定18家分行辦理區分庫轉帳事務,將過去實行總庫集中轉帳辦法,改由管轄之區分庫集中轉帳彙報總庫處理。

民國37年11月「國庫法」及其施行細則公佈實施,國庫法制乃更趨明確。

民國38年12月,大陸局勢逆轉,本行隨政府遷台,組織編制大幅緊縮,除保留經理國庫、公債還本付息及新台幣發行,並委託台灣銀行辦理外,其餘業務均予停止。

民國50年7月1日,本行依據「中央銀行復業方案」在台北復業,恢復設立國庫局,除辦理國庫總庫及台灣區分庫業務外,並將台北支庫收回自辦,並繼續委託台銀等金融機構代理各地支庫、財物保管處、收支處及稅款經收處等業務。

民國88年2月,本行為改進代庫管理制度,提昇國庫收付效率,除建立與各代庫機構電腦連線網路,實施國庫收支連線作業,及將國庫帳簡併入銀行帳外,並將國庫架構,簡化為總庫(本行)及代庫機構兩級制,原由本行直接委託金融機構分行為支庫之方式,改為以金融機構別為對象,由總行簽約負代庫責任,其所屬分支機構符合條件者,均得由本行視業務需要,同意其為國庫經辦行以辦理代庫事務。

民國88年7月,省庫移轉國庫,原由台銀委設之省庫支庫,改由本行委設為國庫經辦行。

更新日期: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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