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央行為政府之銀行,以公款保管人之立場,收存中央政府存款,並處理相關收支。
我國國庫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央行則以保管人身份依法經理國庫,經管中央政府庫款之收付及保管事務。由於各金融機構在央行均設有帳戶,雙方資金往來密切,國庫收付透過央行支付清算系統運作,有利國庫資金之統籌保管與調度,符合專業性與效率性,故央行不僅是銀行的銀行,也是政府之銀行。至於雙方權利義務,則是由央行與財政部簽訂代理國庫契約以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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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央行為政府財務代理人,經理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
中央政府債務管理係由財政部負責,央行係以財務代理人身份依法經理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登記及還本付息業務,對於政府財政計畫的執行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透過央行支付清算系統運作及與金融機構之關係,可使公債之發售、移轉及還本付息更為順暢,且因央行創建無實體公債制度,不但提高公債保管及移轉的安全性,並可增進公債市場的效率與流動性,促進公債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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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國庫收付資訊提供政府執行預算及央行釐訂貨幣政策之參考。
中央政府可依央行提供之國庫收付資料,有效掌握各機關執行預算之動態,作為監督與管理預算執行之參考,且因國庫收付金額龐大,其收付均將影響存在央行國庫存款之變動,其進出將造成央行準備貨幣之增減,帶動銀行體系資金之變動,對同期間貨幣供給額變動具有重大影響。央行代理國庫,可掌握國庫資金動態,適時採取適當之信用管理措施,有利貨幣政策之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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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央行代理國庫,除緊急情況外,不對國庫融資。
我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禁止央行承受公債之發行及承貸中央政府一年期以上之借款;「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雖未明文禁止央行承受國庫券,但長期以來,央行慣例上均避免在發行市場買入國庫券。至央行在公開市場買賣公債、國庫券,係央行執行貨幣政策的重要操作工具,其目的旨在調節信用,而非支應政府財政,不影響其獨立運作。至於「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代理國庫契約」中,有關國庫存款不敷支付時,應由央行先行臨時墊借之規定,財政部與央行業已達成協議,僅在國家發生緊急災難或重大變故時應變之用,其墊借額度及條件由雙方議定,至於平日則不予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