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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銀行經理國庫之依據 |
(一) |
經理國庫法律依據
1、中央銀行法第三十六條:
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
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支機構地點,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2、國庫法第三條: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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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理公債及國庫券法律依據
1、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七條:
本行經理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2、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九條:
本公債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
3、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一條: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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