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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經理國庫之依據

(一)
經理國庫法律依據

1、中央銀行法第三十六條:

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

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支機構地點,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2、國庫法第三條: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


(二)

經理公債及國庫券法律依據

1、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七條:

本行經理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2、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九條:

本公債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

3、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十一條:

國庫券之發行、買回及還本、付息業務,均委由中央銀行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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