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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出版品管理作業注意事項 90年6月7日發布
96年3月21日修訂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利出版品管理作業,明訂業務管理權責,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行出版品管理之專責單位為秘書處,辦理本行各單位出版品之書號申請、委託展售與盤點結帳,以及政府出版品網(GPNet)電腦作業之維護等事項。

三、本行出版單位應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辦理下列事宜:

(一) 確認稿件之著作權後,函請秘書處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國際標準書號(ISBN)、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等書號,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招商印製事宜。

(二) 出版品之封面、內頁、版數頁及封底設計,由出版單位依相關規定訂定。

(三) 出版品印製完成後,由出版單位自行或洽請印製廠商分送各寄存圖書館及相關機關。

(四) 出版單位委託廠商直接寄送圖書館及展售書局之費用,均應事先估算,列入成本。

(五) 定期查核政府出版品網電腦作業相關資料之正確性,如有更新,應洽秘書處辦理。

四、本行出版品委託書局展售,每六個月結帳一次,一年兩次。每次結帳時,秘書處專責人員應先洽請出版單位共同核對銷售書量與書款,確定無誤後,由秘書處簽收支票並寄發收據。

五、各展售書局取書,均應填具清單,送秘書處專責人員,以利對帳。如展售之出版品數量較多,得由出版單位洽請承印廠商逕送書局,並將清單送秘書處備查。

六、其餘相關事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及「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規定」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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