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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告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央業字第0960028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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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公告外匯存款準備率調整事項。 |
依 據: |
中央銀行法第23條、銀行法第42條及「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
公告事項: |
一、自本(96)年6月22日起外匯存款準備率由0.125﹪提高至5﹪。
二、有關外匯存款提存準備金之範圍、計算與作業方式,悉依本行89年12月8日(89)台央外肆字第040050399號函說明二、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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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 |
張貼本行公告欄 |
副 本: |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農漁會(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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