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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兌換火災受損鈔券


一、
申請人持被焚鈔券灰燼,並檢附身分證、火災證明,至台灣銀行填寫鑑定申請書,向法務部調查局申請鑑定。
二、
持調查局鑑定證明書正本、身分證、印章及火災證明向各地台灣銀行申請兌
換。
三、

兌換手續:
填具「被焚新台幣灰燼兌換申請書」。
非申請人本人時填具委任書。
當火災發生地點與申請人當時住址並不相同時,申請人應提供當時確實居住於發生火災地點之證明(村里長辦公室或其他足資證明之適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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