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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在位置 : 行使及製造偽鈔刑責
一、
偽造、變造新台幣: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
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之新台幣:依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新台幣而仍行使:依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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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最新更新時間:200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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