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請依下列方式辦理掛失止付及申請補發債票:
(一)刊登債票作廢啟事:債票所有人在原經辦行所在地日報,登載其債票作廢啟事。
(二)申請掛失止付:以原留印鑑、刊登之債票作廢啟事,向原經辦行填具「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DOC檔][PDF檔],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註一)及除權判決(註二)。
(四)申請補發債票:完成法定程序後,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送請原經辦行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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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前發行之無記名式公債,依法不得掛失止付;但發行單位當在可能範圍內,提供協查服務,其協查程序如次:
(一)報警: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原持有人應先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具證明。
(二)申請協查:原持有人應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協查。
(三)轉知協查:財政部國庫署受理協查申請後,即函請中央銀行國庫局轉知相關經辦機構密切注意協查,遇有人持已備案債票前往兌領,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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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後發行之無記名式公債得申請辦理掛失止付及補發債票,其程序如次:
(一)報警: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原持有人應先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具證明。
(二)申請掛失止付:原持有人應檢具「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並填具「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DOC檔][PDF檔],向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或各經辦行(分佈全省,計990單位)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原持有人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四)申請補發債票:無記名式債票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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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一、申請人撰具「公示催告聲請狀」(用紙請向法院購買),檢附經受理掛失止付單位簽證之「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雙掛號郵票乙份、繳納聲請費用收據,並攜帶身分證、印章,逕送當地地方法院收發室辦理。
二、法院收發室收妥後,將核給收據,申請人應連同聲請狀副本,送達原受理單位備查。
三、俟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將法院裁定內容全部登報。
註二:聲請除權判決程序:
一、將刊登公示催告裁定之報紙全張保存,俟申報權利期間(以裁定書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撰具「除權判決聲請狀」,檢附原公示催告裁定書、刊登之報紙乙份、雙掛號郵票兩份,繳納聲請費用收據,並攜帶身分證、印章,送原地方法院收發室聲請除權判決;約七日後將會收到法院出庭通知。
二、俟開庭後,申請人將會收到法院除權判決書,屆時即可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
註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如申請人本人無法親自辦理,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