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請先以口頭方式通知國庫經辦行。
(一)發票日未逾一年者:應向國庫經辦行申請掛失止付。
(二)發票日已逾一年者:應向財政部地區支付處辦理掛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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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檢具下列文件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
(一)遺失票據申報書一式三份[PDF檔](用紙請洽國庫經辦行)。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一式三份[PDF檔](用紙請洽國庫經辦行)。
(三)掛失止付受款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如受款人係公司行號時,除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外,並備齊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
(四)如係委託他人代辦時,應附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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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經向國庫經辦行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後,取得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國庫經辦行即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地區支付處備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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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受款人或執票人尋獲已掛失國庫支票時,如該支票發票日已逾一年,應洽地區支付處取消止付;未逾一年者,應依下列手續辦理:
(一)填具「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PDF檔],向原受理國庫經辦行取消掛失止付。
(二)國庫經辦行經向地區支付處查明尚未補發後,始得受理;並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註銷申請書影本,送支付處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