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暫訂新台幣三百億元,供銀行辦理生產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以下簡稱本融資)﹐訂定本作業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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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銀行向本行動撥期限:暫訂一年,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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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銀行貸款對象:依法設立並為公司組織之生產企業,經承辦銀行徵信結果良好者。惟業經向本行辦理三百億元郵儲中小企業專案融資者,不得再辦理本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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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銀行對生產企業辦理左列各項貸款,得向本行申請本融資:
購置機器設備貸款:用於汰舊或增添機器設備。
週轉金貸款,包括:
(1)信用狀外銷貸款:憑不可撤銷信用狀辦理之貸款,依信用狀金額八五%額度內申請本融資。
(2)購料貸款:憑進口遠期信用狀或國內信用狀辦理之購料貸款,依信用狀金額八五%額度內申請本融資。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憑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十分之二範圍內,覈時辦理之週轉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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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貸款利率:以郵匯局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五.八%)加一個百分點計息﹐並於該項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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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貸款期限:
購置機器設備貸款:最長七年。
週轉金貸款:最長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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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貸款額度及用途由銀行覈實辦理﹐風險由參貸銀行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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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銀行應於貸放後二個月內填具貸款清單(如附件)備函向本行申請核撥﹐本行將郵政儲金轉存款撥還郵匯局﹐由該局轉存各承貸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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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承貸銀行之貸款清單﹐必要時得由本行金檢處據以追蹤檢查﹐如查核結果與清單不符者﹐本行依有關規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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