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央行logo
:::左區選單
進階檢索

央行形象圖 央行形象圖
 
::: English 網站目錄 民意信箱 雙語詞彙 首頁
認識央行標題認識央行標題
:::中央區塊
目前所在位置 : 常見問題與解答 >> 生產企業專案融資專項

生產企業專案融資專項 增訂中小企業、生產企業專案融資適用範圍及申撥期限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傳真號碼:(○二)二三五七一九五○
受文者:本國一般銀行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
發文字號:(八七)台央業字第○二○一四二○號
附件:如文

主  旨: 茲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新台幣三百億元供 貴行(庫、局)辦理生產企業(含營建業)貸款專案融資,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1.檢送「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生產企業(含營建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乙份(詳附件)。
2.本專案融資以先到先辦為原則。
正  本: 本國一般銀行
副  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儲金匯業局、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局長李勝彥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
(八七)台央業字第 0二0一四二0 號函

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生產企業
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暫訂新台幣三百億元,供銀行辦理生產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以下簡稱本融資)﹐訂定本作業簡則。
二、 銀行向本行動撥期限:暫訂一年,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廿四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四日。
三、 銀行貸款對象:依法設立並為公司組織之生產企業,經承辦銀行徵信結果良好者。惟業經向本行辦理三百億元郵儲中小企業專案融資者,不得再辦理本融資。
四、

銀行對生產企業辦理左列各項貸款,得向本行申請本融資:

購置機器設備貸款:用於汰舊或增添機器設備。
週轉金貸款,包括:
(1)信用狀外銷貸款:憑不可撤銷信用狀辦理之貸款,依信用狀金額八五%額度內申請本融資。

(2)購料貸款:憑進口遠期信用狀或國內信用狀辦理之購料貸款,依信用狀金額八五%額度內申請本融資。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憑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十分之二範圍內,覈時辦理之週轉金貸款。

五、 貸款利率:以郵匯局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五.八%)加一個百分點計息﹐並於該項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
六、

貸款期限:

購置機器設備貸款:最長七年。
週轉金貸款:最長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

七、

貸款額度及用途由銀行覈實辦理﹐風險由參貸銀行自負。

八、 銀行應於貸放後二個月內填具貸款清單(如附件)備函向本行申請核撥﹐本行將郵政儲金轉存款撥還郵匯局﹐由該局轉存各承貸銀行。
九、 承貸銀行之貸款清單﹐必要時得由本行金檢處據以追蹤檢查﹐如查核結果與清單不符者﹐本行依有關規定核處。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