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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中小企業因應九二一地震災後復建新聞稿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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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鑑於九二一地震工商企業廠房受損不輕,為協助其購建廠房恢復營運,中央銀行修訂原提撥郵儲轉存款六百億元對中小企業及生產企業專案貸款用途,將中小企業災後購建、修繕廠房予以納入。修訂該兩準則如次:
(一)各延長上列二專案貸款銀行向本行動撥期限一年。(修正簡則第二點)
(二)各增列業者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購建廠房貸款。(修正簡則第四點)
(三)各增列購建廠房貸款之寬限期最長二年。(修正簡則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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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檢附修訂後上揭二專案融資貸款簡則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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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生產企業(含營建業)購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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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購建廠房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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