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央行logo
:::左區選單
進階檢索

央行形象圖 央行形象圖
 
::: English 網站目錄 民意信箱 雙語詞彙 首頁
認識央行標題認識央行標題
:::中央區塊
目前所在位置 : 常見問題與解答 >> 中小企業專案融資專項

中小企業專案融資專項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傳真號碼:(○二)二三五七一九五○

受文者: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等(詳清單)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
發文字號:(八七)台央業字第○二○一一八三號
附件:如文

主  旨: 茲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新台幣 億元供 貴行(行、庫)辦理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檢送「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與「各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清單」各乙份(詳附件)。
正  本: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等(詳清單)
副  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儲金匯業局、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局長李勝彥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
( 八七)台央業字第 0二五一一八三 號函

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中小企業 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暫訂新台幣三百億元,供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訂定本作業簡則。
二、 銀行向本行動撥期限: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止。
三、 銀行貸款對象:符合行政院規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或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中小企業。
四、

銀行對中小企業辦理左列各項貸款,得向本行申請專案融資:

購置機器設備貸款:用於汰舊或增添機器設備。
週轉金貸款,包括:
(1)信用狀外銷貸款:憑不可撤銷信用狀辦理之貸款,依信用狀金額八五%額度內申請專案融資。

(2)購料貸款:憑進口遠期信用狀或國內信用狀辦理之購料貸款,依信用狀金額八五%額度內申請專案融資。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憑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十分之二範圍內,覈時辦理之週轉金貸款。

五、 貸款利率:以郵匯局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六.三%)加一個百分點計息﹐並於該項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
六、

貸款期限:

購置機器設備貸款:最長七年。
週轉金貸款:最長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

七、

貸款額度及用途由銀行覈實辦理﹐風險由參貸銀行自負。

銀行應於貸放後一個月內填具貸款清單(如附件)備函向本行申請核撥﹐本行將郵政儲金轉存款撥還郵匯局﹐由該局轉存各承貸銀行。
承貸銀行之貸款清單﹐必要時得由本行金檢處據以追蹤檢查﹐如查核結果與清單不符者﹐本行依有關規定核處。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