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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在位置 : 常見問題與解答 >> 增訂中小企業、生產企業專案融資適用範圍及申撥期限

中央銀行業務局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傳真號碼:(○二)二三五七一九五○
受文者: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七日
發文字號:(八八)台央業字第○二○一三四一號
附件:

主  旨: 本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及十二月二十四日各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三百億元供銀行辦理中小企業、生產企業(含營建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所訂頒之簡則,其適用範圍及申撥期限增訂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及「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供銀行辦理生產企業(含營建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週轉金貸款專案融資作業簡則」第四點第一款購置機器設備貸款,其適用範圍增列「業者為因應公元二千年資訊年序危機購置電腦軟硬體設備之投資計畫」。
二、聯貸案亦適用該二專案融資規定。
三、配合承辦行庫實際業務需要,行庫已撥貸逾一個月尚未向本行申請專案融資之案件,仍可向本行申撥,惟宜請儘速申撥,俾利作業。
正  本: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等(詳清單)
副  本: 副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儲金匯業局、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局長李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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