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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地銀行總行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館前路四十六號
傳 真:(0二)二三三一二四七一
受文者: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發文字號:總專四字第八九00二五三七六號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有關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及「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相關疑義部分,業經中央銀行釋示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 依據中央銀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八九)台央業字第0二00三五六九八號函辦理(附該函影本乙份)。
內 政 部
二、 依財 政 部於本(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同意核備之「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及
中央銀行
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問與答」第九問,有關「借款期限最長為二十年,含寬限期三年(只付息不還本金),第四年起依年金法於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如擬提前償還本金者,承辦金融機構不得拒絕」之規定得解釋為,若申貸民眾於借款初期因資金調度或為減輕財務負擔之考量,擬選擇平均攤還,承辦金融機構不得拒絕,惟金融機構不得強制要求申貸民眾借款初期即應平均攤還本息。
三、 該二案之借款人若於借款期間內死亡,繼承人承受其貸款餘額者,得繼續享受該項優惠利率。
四、
至於客戶一次繳足保證手續費,承辦金融機構得否自由選擇一次或逐年計收乙節,為避免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同一案件採二種計收方式,手續繁瑣易滋錯誤,各承辦金融機構對客戶繳費之計收方式仍應一致,俾簡化帳務作業;另承辦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向該基金查詢時,查詢書如列有配偶資料,該基金同意將配合查詢併復。
正本:中央信託局等二0七單位
本行各營業單位(國外部、信託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洛杉磯分行及香港辦事處除外)
副本:本行稽核室、授信覆審中心、授信審查部、專業金融部(以上均含附件)
總經理 林 彭 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