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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在位置 : 央行921地震受災民眾重建家園貸款
一、 央行依據緊急命令第二點提撥專款辦理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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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89.2.29訂定之「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 自95年2月5日起停止適用(9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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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921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借款人申請展延還款作業規定」等通函95年2月4日起停止適用(95.3.2)
*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屆期之因應配套措施
* 本行921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期限延長1年至95年2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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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第二點(8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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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921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8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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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1000億元震災專案問與答」(8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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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購屋修繕貸款流程圖(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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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10月18日通函各金融機構「921震災專案貸款,其寬限期及集合式住宅重建撥款方式釋示修訂」(8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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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7月17日函災民申貸本專案有關毀損建物所有權之[稅籍證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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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1函,自92年3月1日起,有關災民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額度逾一百五十萬元之部分,其固定年率在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以下時,由百分之三調降為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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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13通函承辦金融機構「中央銀行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借款人申請展延還款作業規定」,九二一震災貸款借款人因非自願性失業、家庭變故或發生不可抗拒原因,致暫無能力清償本貸款者,得以展延還款一年,受理期限至民國92年12月31日止。
* 92.6.5通函承辦金融機構,九二一震災貸款得轉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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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災民負擔,本行前頒「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三)項規定之修繕貸款利率,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固定年率由原定百分之三調降為百分之二。俟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時,自行調整為百分之三。92.10.23通函
* 93.2.5通函承辦金融機構,修正「中央銀行921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借款人申請展延還款作業規定」,修正展延受理期限至93年12月31日,同時修正放寬申辦對象及展延項目限於貸款本金。93.2.5通函
*  為減低九二一地震受災戶重複申貸「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承辦單位受理本專案申貸時,應事先使用本行網站查詢過濾。93.6.23通函
二、 承辦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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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家承辦金融機構名單及洽詢專線(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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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921震災貸款各行庫中部地區各分行聯絡人及電話(88.10)
 
三、 央行依據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3、54條,對於同意承受災民原房貸餘額之全體金融機構提供利息補助,或對災民原房貸餘額提供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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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3、54條(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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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重建暫行條例53條相關補助範圍方式及程序(8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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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生效後,災民如何適用央行1000億重建元重建家園專案之問與答(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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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後,金融機構辦理央行1000億元震災專案貸款補充規定」(8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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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11月20日函各金融機構有關「金融機構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承受,對於第三人之代位求償權之處理」(8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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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3條修正條文(8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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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1.30函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3條修正條文第4項關於「更換擔保品」之說明(8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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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4函重申金融機構承受災戶原房貸日期之相關規定(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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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17.函 釋示說明89.4.21.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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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5.函說明921震災受災戶辦理原貸款房屋部分協議承受後之土地部分貸款餘額,因未在承受之範圍並無不能適用財政部貸款本息緩繳措施之問題
四、 金融機構申撥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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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921震災專款核撥之相關表格格式(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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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921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申請核撥相關款項作業須知(8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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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7月11日通函各金融機構「921震災專案貸款撥款作業須知補充規定」(8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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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三家專業金融行庫有關基層金融機構申請利息補貼作業程序之說帖」(89.10.6)
   
五、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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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震災貸款相關作業要點(89.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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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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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公教住宅、勞宅等政策性優惠房貸主管機關訂定承受災戶原房貸相關規定之辦理情形(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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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89年6月29日壽會宏字第89061293號函,通函各壽險公司有關921震災貸款相關作業要點等 (8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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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89年7月19日,台89財字第21691號函,核定修正之「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8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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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89年7月17日,全授字1007號,函請會員銀行組成921地震集合住宅受災戶原貸款銀行之聯貸銀行團 (8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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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奉財政部89年8月3日核定之「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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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89年8月14日通函銀行公會、信託投資公會、壽險公會、信合社聯合會等,檢送「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8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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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震災貸款信保業務詢問專線 (89.9.14)

  1. 免付費專線 080089921

  2. 總機 (02)23214261

* 經建會89年8月28日修訂「協助震災災區民眾建購或修繕住宅貸款要點」(89.9.16)
* 銀行公會於89年9月28[DOC檔][PDF檔]通函所屬會員金融機構新修訂之「九二一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屬會員銀行辦理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新台幣一千億元供地震災民原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新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貸款作業要點」 (89.10.3)
* 銀行公會於89年9月25日通函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有關災民申請修繕貸款,並無強制災民應提供發票證明之規定」[DOC檔][PDF檔] (89.10.19)
* 銀行公會於89年10月17日通函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集合住宅重建聯貸銀行團,改依由最大債權銀行擔任主辦行原則辦理」[DOC檔] [PDF檔] (89.10.20)
* 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 90年2月16日銀行公會釋示[DOC檔][PDF檔],原購屋貸款之借款人與所購置之不動產所有權人非為同一人時,是否適用協議承受措施(90.2.20)
* 銀行公會90.8.23函釋示受災集合住宅主辦行[DOC檔][PDF檔]
* 行政院90年11月13日,台九十財字第0六四九二七號函,核定修正「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三點 。其中第八點「保證手續費(千分之三)由信用保證專款及送保機構平均負擔」修正為溯自90.8.31起由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所撥付之信用保證專款及孳息全數負擔。(90.11.16)
* 行政院91年3月18日,台財字第09100113990號函,核定修正「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DOC檔][PDF檔]第一點第三點第十三點其中第三點增加本項信保專款來源為38億元,信用保證總額度增加為380億元(91.3.22)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1年6月18日函,放寬921震災信用保證規定,以協助集合住宅重建
* 為協助921受災集合住宅之重建,財政部91年6月17日分別以台財融(二)字第0912000877、0912000879號函,致函銀行公會及921地震重建區各縣市政府等,主旨略以:為利於921災後重建工作之推動,重建區集合住宅都市更新會因辦理重建而有查詢原貸款相關資料需要者,如經各縣市政府基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立場正式備文向金融機構查詢,各金融機構應予協助配合,免個案報財政部核准。(91.6.26)
* 銀行公會91.9.20[DOC檔][PDF檔]函會員銀行等,請擔任重建融資主辦銀行按月填報辦理進度情形表;並建議對債信正常受災戶之原貸款利率,比照一般正常履約繳息客戶,依個別銀行優惠房貸方案辦理調降利率。(91.10.3)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於91.12.9以祥祉字第0910013504號函農民銀行專業金融部,略以行政院核覆同意辦理921震災全倒受災官兵「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建物貸款餘額5618萬6067元承受案,請農民銀行配合辦理。(91.12.26)
* 行政院經建會於92.1.1修正「協助震災災區民眾建購或修繕住宅要點」,貸款利率由原按台銀基本放款利率減2.0%計息(目前為4.5%)改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75%浮動計算目前為3.8%)。本項貸款額度每人200萬元,承辦銀行包括台銀、土銀、合庫、交銀。(91.12.26)
* 財政部91.12.17台財融(二)字第0910055646號函,對銀行公會有關「921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准予備查。關於災民原房貸利率,自91年1月1日起至原貸款契約屆滿日止,以不高於年息5%為原則(92.1.22)
* 銀行公會92.1.23函[DOC檔][PDF檔]會員銀行,關於災民原房貸利率調降問題之說明。
* 銀行公會於92年5月19日全授字第1270號函[DOC檔][PDF檔],通函各會員銀行修正「九二一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DOC檔][PDF檔]調降受災戶原房屋擔保借款利率:自91.1.1至94.2.4止,災戶原房貸利率降為4%,其中政府提供1%利息補貼;94.2.5起至原貸款契約屆滿日止,貸款利率以不超過4%為原則;另修正震災貸款相關作業要點,調降震災購屋及重建貸款利率:震災購屋及重建貸款逾150萬元部分,自92年3月1日起,年利率調降為2%,俟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5.35%時,再行調整為3%
* 銀行公會93.10.15全授消字第2606號函[DOC檔],通函會員銀行有關九二一震災受災戶貸款本息展延五年措施屆期,爰配合政府九二一震災重建金融措施,將該展延期限延至明(94)年2月4日止。
* 銀行公會93.10.21通函[DOC檔],關於該會93.10.15全授消字第2606號函之中央銀行業務局示復意見補充。
   
六、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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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網頁(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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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21震災網頁(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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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內政部營建署九二一震災網頁(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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