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請先以口頭方式通知付款之國庫經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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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檢具下列文件向付款之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
(一)遺失票據申報書一式三份[PDF檔](用紙請洽國庫經辦行)。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一式三份[PDF檔](用紙請洽國庫經辦行)。
(三)支票票面載有禁止背書轉讓者,應先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請原發票機關簽證。
(四)掛失止付通知人身份證明文件;如通知人係公司行號時,除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外,並備齊其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五)如係委託他人代辦時,應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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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國庫經辦行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後,通知人應持國庫經辦行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乙份,向當地地方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手續,並於五日內將公示催告證明文件向受理之國庫經辦行提示,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但支票票面載有禁止背書轉讓者,得免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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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俟公示催告期滿(約六個月),取得法院除權判決證明書後,向原受理國庫經辦行申領掛失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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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經向付款國庫經辦行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後,可持國庫經辦行簽證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向原發票機關申請補發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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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經國庫經辦行保付之支票,不得辦理掛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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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尋獲已掛失國庫支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人應填具「撤銷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PDF檔],向原受理國庫經辦行撤銷掛失止付;其票面載有禁止背書轉讓者,須先經原發票機關於該申請書上簽證尚未另行補發支票。
(二)已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者,應先取得法院受理撤銷公示催告之證明文件,檢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註銷申請書」,向原受理國庫經辦行撤銷掛失止付。 |